巧妙运用劳动法诉讼技巧
原告:员工
被告:医药制药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
委托代理人:王少飞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
基本案情:
原告是被告医药制药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工资为1610元,同时约定员工应遵守原告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岗位为销售。另外,制药公司处于某种目的,虽然与像原告一样的销售类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工资上保险等,但实际却没有管理此类员工,也没有制定相关劳动规章制度,此类员工受被告子公司“营销公司”的管理,所作的工作也是销售类,相关规章制度也是由销售公司制定。
2010年,也就是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五年后,因为严重调货违反销售公司的规章,被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劳动关系所在地即石家庄提起仲裁。
仲裁中原告尚未委托本律师做代理,结果是仲裁委以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裁定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及代通知金共计6万元。
本律师代理后经过研究材料证据发现,原告违反销售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客观存在的,但问题是劳动关系是被告即制药公司解除的,但依据的却是销售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该规章制度在告知劳动者上也存在瑕疵。
但问题也不是不能解决,通过作一些工作,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和公示上可以完善,法院判决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也是成立的,但需要法院公正且有魄力。有了这个底儿,我向被告建议此案的诉讼不在石家庄提起,而是在天津即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这样两个好处,一是被告在天津有一定的影响力,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公正;二是原告是石家庄本地人,整个诉讼需要去天津几趟,相对成本会增加。
在这种诉讼策略下,原告自知理亏,就打消了借助劳动法向被告揩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