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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权利保护

时间: 2011年10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王雪梅 浏览次数:

A是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

B劳动者

C劳务派遣的用工方

C公司在海外有项目,准备向外派遣劳务,A公司与C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A公司为C公司派遣劳动者,后A公司派遣B劳动者为C公司出国提供劳务。但A公司为了逃避责任与B劳动者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与B劳动者之间只是中介服务关系,并收取了B劳动者劳务押金。后ABC三方签订了《外派劳务三方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了AB之间属于劳动关系,C公司属于用工方,ABC三方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协议签订后三方即按照协议履行,B在派出工作一段时间后,因为用工方原因回国,回国后B即要求A公司继续为其安排工作,退还押金。但A公司拒不安排工作,也不退还押金。后B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认为,A公司是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原告不是中介机构,故与被告签订的《外派劳务中介服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认定ABC三方形成劳务派遣关系,AB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故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事项。后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及商务部、外交部印发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商务部、外交部印发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对外劳务合作工作,保护好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精神,820日,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出紧急通知。内容如下:

一、请各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外劳务合作监管。

二、进一步强化外派企业责任,监督外派企业落实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境外管理,严禁以中介的方式外派劳务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工资报酬及工作生活条件,建立与外派劳务人员的对话沟通机制,严禁将工程项下劳务进行分包。对公民个人因私境外就业应要求其具有境外工作岗位和相关职业资质;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取得境外居留和工作许可;上述材料经境内外公证机关公证和外交机关认证。

三、严格控制外派企业派遣劳务人员赴境外从事季节性工作,以及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明显低于国内同行业水平的岗位工作等风险大的活动,严禁外派企业向境外自然人派遣劳务人员,坚决打击境外机构直接在我境内招收劳务人员的行为,有效控制风险。

四、按照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完善劳务人员投诉援助机制,加强劳务人员来信来访和境外劳务事件处置工作。

五、责成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建立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长效工作机制,保持对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无劳可务、虚假合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未与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境外工作身份不合法、违规收费和收取押金、推卸管理责任等恶劣行为,对严重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决不姑息,并按时报告处理结果。

六、严格执行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并列入黑名单,调动社会监督力量,有效提示风险。

七、加强政府服务,加快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强化对劳务人员教育培训,严格对外劳务合作信息管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公益广告、手机短信、以案释法等方式,普及风险防范和合法维权知识,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工作。

 八、请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对外劳务合作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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