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一方因证据瑕疵一审败诉
元女士(化名)与贝女士(化名)于2007年共同出资购买了绗缝机并合伙做起了生意。由于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方法没能详细的约定出来,致使合伙关系于2009年结束。
元女士称:2007年10月,经人介绍,她与贝女士共同出资85000元购买力第一台绗缝机。之后于2007年10月28日以110000元购买了第二台绗缝机。2009年12月某天,贝女士未经元女士同意擅自将存放于宁晋县的机器拉回自己的住处。她多次要求贝女士予以返还,但贝女士一直拒绝,造成其滞工,损失颇大。
贝女士称:第一台机器是85000元买的,她出了25000,元女士出了20000元,第三人狄女士(化名)出了40000元。第二台机器贝女士出了60000元,并将之交给狄女士,由狄女士购买机器。机器加工场地在宁晋县,是三个人合伙。在买机器之前,其并不认识元女士,是狄女士找到贝女士联系的合伙事宜。其并没有拉走绗缝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元女士主张自己与贝女士是合伙关系,是二人共同出资85000元购买了第一台绗缝机,之后又购买了第二台,但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在购买第一台绗缝机时案外人狄女士出资40000元。元女士既不能提供合伙协议又不能提供合伙经营期间的具体经营状况资料,要求确认原、被告二人是合伙关系,两台绗缝机是其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分割两台绗缝机并由被告赔偿损失,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元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有元女士负担。
律师提醒
1、合伙做生意应该定立明确的书面合伙协议,否则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合伙关系的认定就会成为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2、应该对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实,其中无关的文件应该删除,避免不必要的纠缠。
3、原告应该将纠纷的真相全部告知代理人,避免代理人在开庭时因准备不足被迫处于劣势,影响判决结果。
4、合伙纠纷的由来主要是在合伙的开始阶段,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值比较高,对合伙生意的业绩期望值也比较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伙人之间的素质差异逐步显现出来,彼此的信任值因之逐步减少,如果市场行情不利,则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就会凸现出来,甚至造成合伙关系的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