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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之难何时扭转

时间: 2010年12月03日 来源:河北英陆 作者: 王胜利 浏览次数:

工伤维权之难何时扭转

【关键词】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发生工伤,很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有多少劳动者“流血又流泪”。不是他们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而是启动了法律程序而陷入无休止的程序之战。王胜利律师通过多年工伤维权,将工伤维权之难列举如下,让工伤职工在维权路上学会智慧维权。

第一、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告知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超期现象十分普遍,给劳动者维权增加了时间成本。然而,劳动关系确认是工伤职工落实工伤赔偿的关键一步。如果劳动者未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将面临败诉风险。那么,工伤赔偿将难以落实。

第二、不服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不服确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如果二审终结,便可进入下一步程序。如二审发回重审又将经历六个月的一审,甚至三个月的二审。

第四、确认劳动关系后,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上述期限不包括由于劳动者提供材料不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补正材料时间。

第五、工伤认定后,如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六、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不服一审法院行政诉讼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如果二审终审,便可进入下一步程序。如果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将会再历经三个月的行政诉讼一审、两个月的行政诉讼二审。

第九、认定工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重新鉴定的时限。实践中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但是,重新鉴定过度拖延鉴定期限也常常存在。让劳动者维权更是雪上加霜。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工伤职工何时享有简捷、方便的认定、鉴定权利,以解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之难。

第十一、劳动能力确定伤残等级后,由于工伤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三、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十四、如果案件到此终结,便可进入执行程序。但是,实践中发回重审案件比比皆是。如发回重审又将经历一审,甚至二审,又将历时九个月的时间。

第十五、执行生效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在六个月内执行,实践中超期现在十分严重,不一一列举。

下面我们粗略计算,一个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发生工伤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大概时间成本。

确认劳动关系仲裁45日,延长15+劳动关系之诉一审6个月,延长6个月+劳动关系之诉二审3个月+工伤认定60+工伤认定行政复议60日,延长30+工伤认定行政之诉一审3个月+工伤认定行政之诉二审2个月+劳动能力鉴定60日,延长30+劳动能力重新鉴定60日,延长30+工伤待遇劳动仲裁45日,延长15+工伤待遇之诉一审6个月,延长6个月+工伤待遇之诉二审3个月+执行6=56个月

   一个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职工通过法律维权拿到工伤赔偿可能历时48个月的时间。工伤职工看到此,还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吗?工伤职工本来就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竟要付出如此漫长的维权时间成本。难道我们不应该反思我们的立法吗?

   王胜利律师多年从事工伤职工维权,深感工伤职工维权之难。希望国家立法适应社会发展,让工伤职工流血不要再流泪。所以,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要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维权、要智慧维权以免漫长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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