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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时间: 2010年10月14日 来源: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申请条件〕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石家庄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申请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须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提供的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2、需提供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如单位的有效工作证(卡)、单位盖章的工资表、单位盖章的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身份明确的单位同事的证明等);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4、职工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5、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7、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0、 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11、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2、 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对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在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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