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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办事指南

时间: 2010年10月14日 来源:石家庄社保局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一、个体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一)在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存档人员;

       (二)企业改制领取一次性补偿金和下岗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自己保管档案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五)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六)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

       (七)军队退役干部及士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人员;

       (八)原城市下乡知青“农转非”后一直未就业人员。

二、个体人员参保规定

      (一)凡是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续保的,必须委托一个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为其保管档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档案代理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二)个体人员参保、续保时,必须出示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及其他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机构的存档证明。未签订代理养老保险业务服务协议的,不予受理。

      (三)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本人自愿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缴费。

      (四)原在单位参保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均可以个体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有一定经济收入者,在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都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到其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

     (六)军队干部退役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自谋职业的;城镇士兵退役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都可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参保,但档案必须委托社会保障代理机构保管,其在军队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个体人员办理参保的手续

      (一)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由代理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出具存档证明。代理机构或本人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

        2、代理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个体经营《营业执照》;

        4、石家庄市居民户口簿;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部队干部退役后自谋职业的,提供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

四、个体人员办理续保的手续

         凡在企业参保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可按下列办法续保缴费:

      (一)个体人员续保时,由代理机构出具存档证明;个人信息不全的,由代理机构按本人档案填写《石家庄市个体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代理机构或本人员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个体参保处办理续保手续。

      (二)个体人员续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帐户对帐单;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3、代理机构出具的存档证明;

       4、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5、转入的还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一)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参保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最低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06712007630缴费年度的每月缴费标准为245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20%);对于低收入的,每月最低缴费标准为148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60%×20%);对于高收入的,每月可按490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200%×20%)或735元(200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300%×2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每年71日对缴费基数进行一次调整。

       (二)缴费比例

         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目前为20%,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全部由自己缴纳,雇工自己缴纳8%,其余12%由雇主为其缴纳。

       (三)缴费时间

         1、每月6日至9日为业务结算时间,不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等养老保险业务。

        2、个体参保人员上半年缴纳1-6月养老保险费;下半年缴纳7-12月养老保险费(可按月缴费,也可一次性缴费),下半年缴纳上半年或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不得跨半年度预缴。

六、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规定

         个体人员原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在按个体身份参保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上述期间属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后未按规定缴费以及违反规定中断缴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在其退休时按《〈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缴费年限。

         补缴时间:原固定工最早从19931月起补缴;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最早从198610月起补缴;原从事临时工的最早从19903月起补缴;原属于行业统筹企业职工最早按行业统筹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起补缴。

        除以上人员外,其他个体参保人员则不允许用补缴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实行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比例:按补缴时实行的缴费比例,目前为20%

七、个体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手续

        (一)个体人员首次参保或续保时,先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个体参保处为其建立或恢复个人基本信息。出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到市地税局指定银行缴费。第二次缴费时,可直接到市地税局指定的银行缴费。

        (二)续保人员因原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或本人欠费数额不清的,应由本人与原单位联系,核定欠费金额,并进行补缴后再办理个人续保缴费手续。

        (三)个体参保人员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地税局指定的交通银行缴费。缴费时由个人提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月数、补缴月数,防止重复缴费。

        (四)缴费后要向银行索要《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作为个人缴费凭证,并妥善保管。缴费人员要认真核对缴费人个人保险编号、姓名、缴费月数、补缴月数、缴费金额与实际缴费情况是否相符,有否重复缴费。

八、多缴、重缴养老保险费后退费手续办理

        在办理缴费过程中,因缴费人员申报失误或收费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多缴或重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1、缴费人员携带《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个体人员参保处申请退费。

       2、个体人员参保处专管员审核后,出具退费证明,报处长审核,并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

        3、缴费人员持加盖个体参保处业务公章的退费证明,到市地税一分局办理退费手续。

       4、缴费人员退费后,持重新开具的缴费收据,到市个体参保处核对缴费时间及缴费金额。

九、建立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缴费同本人今后的养老待遇的关系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我市从19961月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目前个人帐户的记入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全部由职工个人缴费构成。个体参保人员也是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帐户。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缴费人员办理退休时计算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一般情况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金额越大,个人帐户储存额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就越多。反之,则越少。因此,职工遇到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或瞒报缴费工资总额,少缴养老保险费等情况时,有权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各级工会及新闻媒体举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息办法

        社会保险局每年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和计算办法,对上一年以前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以及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中未领完的累计储存额进行计息。

        当年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银行当年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的50%对当年缴费部分进行计息。

        当年不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银行当年活期存款利率对当年缴费部分进行计息。

十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方法

         一是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每年下半年为个体参保人员打印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上面记载了缴费月数、存储额、存储额利息、个人缴费、欠费补缴等情况),发给个体参保人员。个体参保人员以《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据》为凭证,与《对帐单》进行核对。对帐无误后,本人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并将《对帐单》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作为退休时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对《对帐单》记录有异议的,从个体参保处发放《对帐单》之日起,在60日内到个体参保处申请复查,在60日内没有申请复查的,视为已经对帐无误,今后不再受理。

         个体参保人员对《对帐单》有异议的,持个人缴费收据,填报《石家庄市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调整申请表》,经处长审核,报主管局长批准后,予以修改调整。

         二是本人可以到市社会保险局业务大厅,通过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查询本人个人帐户情况。

十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形式

       (一)职工个体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调整养老金增加额中的部分金额,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列支。

       (二)职工个体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帐户全部存储额(含利息,以下同)一次性支付本人, 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职工退休前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四)职工退休前出国定居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领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经本人申请自愿退保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职工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有余额的,其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结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七)一直从事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出国(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原为单位职工,后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经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或其他非工薪劳动者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按下列办法支付:

         1、在单位职工期间,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储存额部分。

         2、从事私营企业,个体劳动后,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

十三、实际缴费年限的定义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具体地说,我市固定职工从19931月起开始个人缴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从198610月起开始缴费;临时工从19903月起开始缴费。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养老保险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据实核定。

十四、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十五、缴费年限计算方法

         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以周年计算,不足一周年的缴费月份计算成零点几年。即:以实际缴费月数除以十二个月,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十六、职工符合退休并按月计发养老金的条件

      自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满15年是享受退休待遇的最低年限,并非是缴费满15年就不需再缴费了)。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计发其养老金。

十七、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实现再就业或调入单位工作,凭再就业或调动证明,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符合转出条件的,个体参保处为其办理转出中断手续。办理转出中断手续时,需出示调入单位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证明,个体参保处按单位为本人缴费的时间做中断;未出示证明的,按办理转出时间做中断。转出人员养老保险费需缴纳到转出之月,欠费的不办理转出手续。

       本人或代理机构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调动证明,到二楼业务西大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调入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暂不办理转出手续,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待调入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十八、办理退休手续的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个体参保处通知本人并为其办理退休中断手续。由本人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送交档案保管机构,由档案保管机构填写《河北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批表》),并携带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历年个人帐户对帐单、《居民身份证》等证件资料,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为其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审核后,携带《退休审批表》、本人档案等有关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审批后,携带《退休审批表》,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办理新增退休人员增加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十九、个人保管档案及无档案人员参保、续保手续

          1、因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存档,自己保管档案人员和下岗失业后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人事档案不再流动人员,可携带本人档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参保的还应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可到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存档手续,再到市社会保险局个体参保处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

        2、个体参保人员无档案的,由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档案。在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存档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本人找到工作单位时,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将其档案及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到参保单位。

         3、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的,是专为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办理存档、参保、续保、打印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办理退休、调整退休待遇等一条龙服务手续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

         办公地点: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办公大楼一楼西侧个体参保处业务大厅(石家庄市桥东区向阳路25号)

         联系电话: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88625839 88625847

二十、石家庄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或咨询方式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是负责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公地址在石家庄市桥东区向阳路25号,社会保险大楼二楼。邮政编码为:050011,政策咨询电话为:88625817,个体参保处电话为:88625870,举报电话为:88625880

        我市各县(市)、区也都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本县(市)、区的企业和个体人员养老保险业务。个体人员可在本县(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十一、市内六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地址?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长安区社保局          谈中街1                          86662056

桥东区社保局 长征街75号长征大厦              86987346-8009

桥西区社保局 支农路3号物资公司4          83029776-804

新华区社保局 西三庄街8                              87650501-17

裕华区社保局 塔南路169                              86578390

开发区社保局 黄河大道151                          8509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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