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 法学文献 >> 民商事法律 >> 浏览文章

论合同的效力

时间: 2010年08月25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张亮律师 浏览次数:

论合同的效力

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人认为合同的效力有两种情况:即有效和无效,实则不然。还有效力待定和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况。因此,根据效力的不同,合同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在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当事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有效合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可知,有效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并符合法律要求,而且能够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关于无效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只有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仅得不法律的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受到制裁。违反法律的合同不仅不能付诸履行,即使履行后也要恢复到未履行的状态。由此可知,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达成了合意,但违反了法律对合同要求的合同。

关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至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要求,法律为了促进交易的进行,允许当事人对合同进行补正。合同补正后是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予补正则是无效合同,在当事人决定是否补充之前,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的。由此可知,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虽然合同不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但允许补正,在当事人决定是否补正之前,合同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虽然成立并且貌似符合法律的要求,但由于一方或双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了行为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如按合同表现的权利义务履行,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给一方行为人造成重大的损失,经一方行为人申请,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由于这类合同一般只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可知,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貌似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一方行为人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除了以上四种类型,合同效力还有另外一种状态,即未生效的状态,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生效之前的合同。这种合同主要有三种情形:1、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之前,合同尚未生效,而批准、登记后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2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成条件成就之前,合同虽然成立但还没有生效,因此还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实际履行,只有在条件成就后,合同才生效,也就可以履行了,反之条件在确定不能成就后,合同则永远不会再生效,此成立的合同也就不再有任何意义。3、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到来之前,合同虽然成立但还没有生效,因此还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实际履行,只有在期限到来之后,合同才生效,也就可以履行了(当然也有例外,即在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变更或解除)。

广义上来讲,未生效合同包含在效力待定合同之内,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有可能成为有效的合同,也有可能成为没有效力的合同。但一般意义上的效力待定合同与未生效合同还是有区别的:效力待定合同严格来说,不符合法律对合同有效的要求,理应定为无效,但这种无效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可以给合同当事人一个补正的机会,以便促进社会交易的进行,只有在当事人不予补正时,才将合同归于无效。而未生效合同则不同,未生效合同完全符合法律对合同有效的一般要求,完全符合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是由于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特殊条件,合同还没有生效而已。

正确理解未生效的含义,就要区分清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了共识。只要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合同就能成立。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完全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合同的生效则不同,是指双方达成的合意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合意的合法性。合法性体现了法律的拘束力,也就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落实得到法律的支持,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大家都知道,订立合同不是为了只是订立合同,而是使双方的合意得以落实,使权利义务从书面上走到现实中,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这才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的根本,合同的生效是合同的关键。

什么样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呢?一般来说,合同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符合法律对合同方式的特殊规定。

订立合同的行为从广义上来讲,属于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条件,主要有: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从以上规定来看,合同的有效条件包含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因此,法律对合同的要求明显严格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

合同有效的第1个条件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违反了这个条件合同是否也是无效呢?一般来是也是无效的,但合同法对此做出补正,即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也就说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不能当然的认定为合同无效,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补正,经补正后的合同可以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从合同法第四十八至第五十条规定来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也属于是广义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同样法律允许补正。

合同法有效的第2个条件: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违反了这个条件合同是否也是无效呢?一般来说也是无效的,但合同法对此做出补正,即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由此可知,重大误解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损害对方的利益时都属于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同样允许对其进行补正,不能一概认为,只要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就一律认为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有效的第3个条件: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从本条内容来看,之所以无效,是因为违反了合同有效的第3个条件,即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合同不具合法性,所以无效。但第(五)项对第3个条件作出了扩张性和限制性的解释:扩张性表现在,不仅违法法律是无效的,违反行政法规也是无效的;限制性解释表现在仅指强制性规定,对于违反任意性规定合同仍为有效。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时应当以此为依据,仔细审查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然则无效。

合同法有效的第4个条件:符合法律对合同方式的特殊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限期。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因此可知,需要批准、登记,附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就、附期限的合同期限未至时,合同还不能生效。符合了法律对合同的特殊规定时,合同才能生效。在此之前合同属于是未生效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生效可以约定条件,同样法律也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条件。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口头达成转让合同,即使合法,合同也不能生效。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后,合同才能生效。这是法律对合同的特殊要求,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光要看合同法的规定,还要看其他法律当具体合同的特殊要求。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情况,试举一例:丙欠甲2万元货款,乙与甲协商,甲将丙的2万元债权转让给乙。双方就此事于61日达成共识,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甲于63日,根据法律规定通知了丙,告知丙向乙支付2万元货款。关于甲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合同于61日生效。理由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对该合同又没有其他特殊要求。与有关系的是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此规定,只是对于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反之对合同双方当事是有效的。再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受第三人的影响。另一种意见是:合同于63日生效。理由是:合同虽于61日签订,但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之前,债务人也没有义务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受让人不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原债权人通知原债务人的,受让人才能行使权利,使合同内容得以实现。合同签订后,权利不能行使,是合同没有效力表现。“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是符合法律原则的,因为在通知债务人之前,债务人不知道转让合同存在,不可能向受让人履行债务,所以法律规定,“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也只是为了强调债务人的权利,并不能由此推理得出合同在原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生效。再者,生效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合同的权利义务能够得以实现。在通知债务人之前,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得以实施,也是合同没有效力的表现,据此,转让合同61日还没有法律效力,合同理应于63日生效。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试想,如果原债权人(转让人)在签订合同后,不通知原债务人,受让人权利何时得以实现?再如:债务人在原债权人(转让人)通知之前,向转让人履行债务,再通知原债务人已没有任何意义,转让合同又如何得以实现?

上文指出,当事人签订合同不仅仅是为了签订合同,而是为了使合同的内容得以成为现实,从纸上权利义务变成现实的权利义务并得以实现。有效的合同不能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实现,不能从纸上权利义务变成现实的权利义务,这样的有效合同有悖合同有效的基本原理。因此可知,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权利的合同属于是未生效合同。认定为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是符合法律原则的,其条件就是原债权人通知债务,只不过这个条件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条件而是法律规定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转让合同生效,条件成就之前转让合同未生效,一旦确定不能通知或通知没意义时,转让合同也就不能在生效了,从而成为没有效力的合同。

综上所述,我们在认定合同效力的时候,不仅要从主体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来进行分析,更要分析与具体合同有关法律规定,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与未生效、有效与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各种情形,才能正确的认定合同的效力。 



 

热门阅读  
论腾讯侵权还是违约 
车辆停放、收费、丢失责任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能 
河北省交通事故中损害赔偿的 
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范 
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 
关于侵权责任法举证责任之分 
公示公信与善意取得 
议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 
论合同的效力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桥西区新石北路417号
鼎明大厦8-9层
邮政编码:050011
联 系 人:韩女士
联系电话:0311-89246048
咨询电话:0311-89246048
传 真:0311-89246048
关于英陆 | 服务范围 | 律师加盟 | 在线留言 |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11-89246048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417号鼎明大厦8-9层
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律师 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