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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有哪些规定

时间: 2010年08月09日 来源:河北劳动保障网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纪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4)考勤纪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以上规定之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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