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致某某有限公司:
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某律师,就贵公司市场上所销售的某系列产品涉嫌侵犯某公司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某公司生产的某系列产品在某年上市以来,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销量也节节攀升,现在已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遥遥领先的位置。某公司已经就某系列产品的外包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 ),贵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某系列产品无论是在外包装形状上还是在产品外观上,都与某公司系列产品存在极大的相似性,混淆了消费者的视听,事实上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购,给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专利侵权,严重侵害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本所郑重向贵公司催告: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10日内,停止使用与某系列产品相同或近似产品包装,并销毁所有的侵权货物与外观标识、广告物、宣传物等侵权物品,否则某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公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某某 律师
二○一○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