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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审 申 请 书

时间: 2010年08月06日 来源: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 作者: 刘子健律师 浏览次数:

再 审 申 请 书

    人: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务:董事长

    地:略。

被申诉人:赵X,性别,男;出生年月日,略;住址:略。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和XX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现向贵院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及XX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

2、请求法院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判决被申诉人腾出房屋,如果逾期腾房,则应向申诉人每月支付1000元租赁保证金;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也未详细询问当事人,径行做出裁定,程序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申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即使不开庭审理,也应当进行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才能径行做出判决。但是,二审法院不但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调查、询问,就做出裁定,此程序违法,严重剥夺了申诉人的辩论权,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提请再审。

二、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足以推翻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X号民事裁定书、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XX号民事裁定书。

XX曾是XX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和赵X一样均与申诉人签订了XX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事实性质一样,事实相同。X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XXX日做出XX号民事判决书,XXX日做出XX号民事判决书和XX号民事判决书。以上判决书均以生效。以上生效判决书中明确认定了双方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并依法审理了该纠纷,做出了以上判决。以上生效判决足以推翻X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X号民事裁定书、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XX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据此,特申请贵院再审此案。

三、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涉案房产是申诉人于XXX日,向开发商X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购买的房产,由于申诉人公司的性质为XX企业,所以当时购房实际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领导住房问题。被申诉人到了申诉人处工作之后,由于其无住处,所以申诉人出于解决被申诉人后顾之忧,能让其努力工作为目的,决定以集资建房形式解决其住房问题,并向被申诉人收取了集资建房款XX元,但是之后由于诸多原因,集资建房审批没有被批准;于是申诉人于XX年将被申诉人集资建房款中的XX元本金及利息退还给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如数接受。而后申诉人将所购房屋(即本案涉案房产XX小区XX号)出租给被申诉人居住,并将剩余XX元用作租房押金,并于XXX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租房协议书》,期限是XXX日至XXX日,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租赁期限到期后,双方未续订新协议。XXX日经申诉人董事会研究决定将出租房屋向被申诉人出售,并公告通知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退还申诉人拥有房产。故此,申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判令被申诉人腾出房屋,如果逾期腾房,则应按照《住房协议书》约定向申诉人每月支付XX元租赁保证金。但是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的基础上错误的做出了裁定,以“本案涉及房改政策,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之由,裁定驳回申诉人的起诉。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申诉,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判令被申诉人腾出房屋,如果逾期腾房,应向申诉人每月支付1000元租赁保证金,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股份有限公司

20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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