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1980年11月10日生人,汉族,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xxx,女,1981年5月16日生人,汉族, 住址 联系电话
诉 讼 请 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子xxx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 元/月,至年满18周岁止;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 实 和 理 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6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10月2日生儿子xxx。婚后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自被告2007年参加工作以后,便以工作忙为由,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甚至以种种理由连续几天不回家的事情时常发生,对家庭不尽职尽责。至2009年8月29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谈论时,又发生口角,后被告即将自己所有的被褥及衣物全部从家中搬走,不再回家。虽经原告及家属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回家并将化解矛盾。但是被告始终答复为要与原告离婚,坚决不再回来。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半夜回家及本次坚决不回家的行为,已彻底证明了夫妻之间已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应当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婚生子xxx自出生以来,一直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并由原告的父母给予生活方面的抚养,被告不仅在生活方面很少给予孩子照顾,而且在精神方面因缺少与孩子见面的时间,也很少与孩子进行很好的沟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孩子应当由原告抚养。根据《婚姻法》第37条之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元/月,直至年满18周岁。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09年9月2日
附:1、结婚证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